明明债务已经约定“作废”,债权人仍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还钱,这样的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近日,如皋法院对这起“奇葩”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支持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徐某偿还刘某借款72万元。

2015年,徐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分两次向朋友刘某借款,并向刘某出具62万元及10万元的借条各一张。

2016年3月29日,因上述72万元借款均已到期,刘某不断催要,徐某便约定刘某至某宾馆内商谈还款事宜。刘某见徐某依然无力偿还,便要求徐某换条,徐某爽快答应,当场书写了一张72万元的借条交给刘某,刘某也向徐某出具了《证明》一份,载明双方之间的债务“于本日起作废”。但最终,因刘某要求徐某必须在新条上加上房屋抵押担保条款而徐某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徐某出具的72万元新条被当场撕毁。

案件审理中,被告徐某抗辩,2016年3月29日当天双方协商债务时,其已经给付了刘某价值60万元的工程款“白条”(由A、B两个公司开具)用于抵算讼争的72万元债务,并举证上述刘某出具的债务作废证明,用以证明讼争债务已清偿;而原告刘某陈述,该债务作废证明是因2016年3月29日当天被告徐某换条时其身上未带着两张原始的借条原件交给被告其才向徐某出具,该《证明》是用来证明换条之前的两张原始借条作废,况且,双方最后谈崩后,其曾返回宾馆要求徐某将债务作废的证明一并撕毁,徐某当时告知的是《证明》已经被撕毁,其见宾馆的窗台上确实有纸屑便离去,未曾想到徐某一直保留着《证明》原件。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庭审情况及对A、B两公司的调查取证,难以采信被告徐某抗辩用价值60万元的“白条”抵算讼争债务的说法。本案中,被告徐某对72万元的借款如何能用60万元的“白条”进行抵算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在庭审中也未能具体陈述“白条”的交付细节,例如对与原告如何交接、如何确认数额和张数等闪烁其词,并且,通过至A、B两公司调查,被告徐某陈述的“白条”来源并不能得以确认,原告刘某也未凭“白条”至这两个公司领取过工程款。更为重要的是,2016年3月29日的《证明》是在换条的特殊背景下形成,《证明》上记载的“现刘某与徐某之前债务于本日起作废”由被告徐某亲笔书写,如果讼争债务已经通过双方协商以“白条”抵算的方式得以清偿,那么《证明》中不应当使用“作废”字眼。

根据证据优势规则,原告刘某的陈述更符合客观事实,遂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72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