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内存在正常死亡事件 买方得知后仍可主张解除合同
作者: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纪石平 王娅婕 发布时间:2018-11-26 浏览次数:698
2018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在居间方某房地产信息咨询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某房屋一套,成交价65万元,并约定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交付定金5万元,另外约定了剩余房款的交付时间和办理交房手续的时间。此外,原告在购房时已告知被告购房目的是用于近期子女结婚。原告在签订合同20余日后委托中介调查,中介向被告小区同单元邻居询问得知2018年初被告的父亲去世,但签合同时,被告并未提及房屋中有人去世。嗣后,双方就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的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8月,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本案原告购房的目的是用于子女结婚,其在购房时已将此告知被告;被告在就购房进行磋商至签订合同的期间内并未将涉案房屋中有人去世的情况如实告知原告;而被告父亲去世的情况是原告委托中介调查方得知,被告隐瞒了该事实。被告辩称其父亲是正常死亡并非意外,故无需主动告知购房人不尽合理。综上,根据原告购房的目的,结合本地的风俗习惯,本院认为,即使原告未主动询问,被告也应告知案涉房屋的相关情况,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解除,被返还原告购房定金5万元。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的交易,与房屋有关的信息应当如实予以披露。本案被告在缔约过程中,隐瞒房屋内办过丧事的信息,该信息对原告是否愿意购买案涉房屋,以及以什么条件购买房屋构成重大影响。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未能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应予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两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应当对与民事活动有影响的涉及公序良俗的信息作全面、充分的披露,不得故意隐瞒。对于商品房的买卖,如果在交易房屋内办过丧事,在民间风俗上,通常会被认为不吉利,出卖人不得故意隐瞒这些信息,因为该信息足以对买方购买或以何种条件购买房屋产生重大影响,买方可以据此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