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峰:人民法院的“位”与“为”
作者:韩雪峰 发布时间:2012-11-30 浏览次数:494
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种挑战同时也是法院自身发展的机遇。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期待在增加,社会对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发挥的要求在提高;而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却与这两种期待都还存在着一些差距。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时曾坦言:基层法官的素质能力参差不齐,少数法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意识不强。
如果把人民满意并且信赖司法作为人民法院“位”的支撑,那么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就必须体现在人民法院的积极所“为”之中。所谓有“为”才能有“位”,人民法院只有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并将这种职能延伸到社会管理创新中去,在能动司法中将法律效果转化为社会效果,在服务大局中将社会责任转化为法院责任,在司法为民中将人民诉求转化为人民满意,才能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真正确立起自己应有的位置。一个具有普遍公信力的司法,人民群众不仅可以放心地去依靠,更会自觉地去维护和捍卫。
能动司法:进“位”不出“位”
王胜俊院长指出:“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重大创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不能因循守旧、被动应付,而必须主动服务,积极作为。”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基于正确的国情判断,在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遵循社会主义司法规律而作出的积极选择,它要求人民法院在规范体系内保持谦抑的同时,将自身的职能作用放在一个更加积极主动的位置上,而不拘泥于规范体系对其职能的限定,以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不可替代的积极效用。
因此,人民法院在具体个案上就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或者简单地以程序公正遮蔽实体公正,而要看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建立在和谐社会目标上的,它应当是个别或少数的公平正义与普遍的或多数的公平正义的统一。比如在处理涉及资不抵债群体性债权的纠纷时,法院就不宜将债务人有限的偿债资产仅满足个别先行起诉的债权人,而应当主动向尚未起诉的债权人进行宣传释明,并进行债权人登记,告知他们只有以合法形式加入到诉讼中来,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其债权,而法院也只有在尽量维护所有相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分配,才可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大化。对于还没有起诉的那些债权人,法院显然主动前移了自己的职能,但这种进“位”却并没有出“位”,法院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结果也只有进入诉讼程序,按照司法规则,通过适用法律才能实现。
服务大局:有“为”不乱“为”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也是人民法院的重大政治责任。而服务性司法则无疑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对司法功能的一个创见。法院工作承载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历史使命,服务和服从于党和国家大局,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人民法院必须担负的神圣职责,也是有效履行职能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就是要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主动地保障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进而保障和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基本理念,对人民法院之“为”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法院首先对大局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判断,也就是必须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去把握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路径和方法,抓住司法工作的本质和内在规律,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充分运用审判调节经济社会的能力,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推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法院要服务好大局,不仅要积极去“为”,还要防止乱“为”。比如当地方的“大局”或局部利益与国家的大局或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不能站在地方保护的立场上盲目偏袒地方利益,而要坚定地站在法律立场上,维护好国家的大局利益,并努力将地方利益引导和规制到与国家利益相统一的轨道上来。
司法为民:真“为”求真“位”
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司法为民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目的的正当性,是人民法院正确发挥职能的前提,是从人民意志而来的法律又回到人民认同中去的路径保障,是司法公信的获得基础。司法为民不需要“花架子”,而必须转化为那些让当事人和普通人民群众可以感知的司法便捷、司法高效、司法公正和司法的人性化等实实在在的具体措施,以真“为”求真“位”。
一方面,司法为民必须成为人民法院的制度要求,并延伸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去。要有明确的司法为民工作规范,并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建立无障碍民意沟通机制,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要建立为民排难解忧的日常工作机制,让老百姓(不仅是当事人)成为人民司法的真正受益者;要立足审判发挥好司法的边际效应,推动无讼社区建设并加强综合治理;要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充分利用司法资源去改善民生。另一方面,司法为民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转变工作作风,一切为群众着想,从群众的利益出发。要转变对“不告不理”的片面认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还要有超越个案的智慧,在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上,要尽可能寻找多赢的方法,不仅使诉讼的纠纷得以解决,还要尽可能避免给诉讼外群众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要转变工作方式,不能一味坐堂办案,而要多开展巡回审判,到农村,进工厂,去学校,给当事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司法的过程,接受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的最直观教育;要大力推行诉讼外调解,利用司法资源优势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努力将更多的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外,减少和降低群众的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