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还是借款?婆婆状告儿媳
作者: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姚佳璐 发布时间:2018-03-07 浏览次数:549
甄某(男)与金某(女)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小日子过的平淡而不失幸福。两人是重组家庭,各自都有一个女儿,曾经经历过一次失败婚姻的两人,更加珍惜家庭的温暖,虽然两人婚后没有再生育子女,但金某的女儿在母亲与继父结婚之后,也改姓甄(名为甄某某)。
渐渐的,一些家庭中的琐事打破了平静的生活,双方的争吵越来越多,并且开始分居。2017年10月,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甄某离婚。一个月之后,一份状告甄某与金某的诉状让这份原本就脆弱的感情更加摇摇欲坠。
原来甄某的母亲杨某在得知儿媳起诉要求与儿子离婚后,也向法院提起了民间借贷之诉,并且递交了一张借条,借条上写着:今借到杨某人民币现金叁万元正(30000元)(新房拿钥匙),落款时间为2015年元月15日,署名甄某。杨某在诉状中表示,这笔借款是儿子与儿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庭审中,被告金某对这笔借款表示了否认,在她的记忆中,这三万元是2015年女儿甄某某购买的新房拿钥匙,杨某作为奶奶赠送给孙女的,甄某某也因此才收下了这笔钱。现在杨某却拿出一张她从未见过的借条起诉她,这让她感到非常不可思议,并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了异议,并要求对借条出具的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经过法官的多方询问与调查,原告杨某这才道出了实情。原来,这张借条是在2017年4、5月份由甄某补写的。谈起这个,杨某愤愤不平地说道:“因为他们俩要离婚了,他们俩如果不离婚,我不会要这个钱。”杨某认为,如果儿子与儿媳离婚,她没有必要将钱赠与给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的孙女甄某某。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构成要件。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鉴于原、被告之间的特殊的关系和当前所处的特殊形势,原告应承担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庭审中,原告当庭陈述借条出具的时间是2015年1月15日,庭审后,原告又陈述借条系甄某于2017年4、5月补写,关于借条的形成时间即借贷合意原告陈述前后矛盾,且被告金某未在借条中签字确认,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金某辩称原告于2015年交付给甄某某的30000元款项系赠与行为,该辩称与原告当庭陈述“因为两被告要离婚了,如果两被告不离婚我就不要这个钱”相一致,且鉴于原、被告及甄某某之间的特殊关系,被告辩称法院予以采信。因此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曾经和睦相处的婆媳如今却对簿公堂,究其根本还是因为甄某与金某夫妻感情的破裂。可见一段婚姻关系的不仅仅是两个人的幸福,也承载着两个家庭的美好愿望。
法官提醒:2018年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使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这也提醒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应当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以免事后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