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使用了十几年的三个电话号码,擅自转给与其家人相关的其他两个旅游公司使用,公司其他股东认为此举侵犯公司利益,要求停止侵权并变更过户。7月4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因三个电话号码引发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负忠实义务,属于法定竞业禁止范围;对三个电话号码的处理,侵犯公司机会利益。

擅自转让电话号码

2005年初,王辉与许海共同出资成立如意公司,经营范围为旅游业务,许海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辉担任监事。李祥是许海的女婿,其参与如意公司经营,但不是股东。2016年底,王辉与李祥因分红事宜发生争执。2017年3月,李祥退出如意公司经营。

李祥的妻子许小梅曾系如意公司代帐会计,但如意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更未签订竞业禁止协议。2016年底,许小梅在如意公司南侧租房设立天润公司,从事旅游业务。2017年8月,许小梅又成立海天公司从事旅游业务。

如意公司设立之初开通了三个电话号码,并一直用于与公司客户联系。2017年2月,许海将上述三个号码过户至其配偶杨琴名下。杨琴将其中两个电话号码安装在天润公司,还有一个电话号码安装在海天公司使用。之后,杨琴将案涉三个号码过户至乔某名下,但装机地址未变更。王辉知道情况后,对此提出异议。

因当事人之间未能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王辉将许海、李祥、许小梅、杨琴、乔某、天润公司、海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辩论各执一词

庭审中,原告王辉诉称,案涉三个电话号码在如意公司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有一定的商誉,对公司正常经营有重要影响,被告许海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并合法使用。但其擅自将电话号码交给其配偶杨琴处置,并实际安装在其他从事旅游业务的公司,明显有损如意公司的利益,违反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义务。许海与被告李祥、许小梅的行为实际上参与了与如意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其他公司的业务,违背了公司法竞业禁止的规定。本人作为如意公司的股东及监事,有权依法维护公司利益。请求法院判决许海、李祥、许小梅不得经营旅游业务;相关个人和公司将案涉三个号码过户至如意公司名下,并立即停止使用。

被告许海辩称,本人作为公司占股51%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在另一股东原告王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也不可能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有权代表如意公司作出不再使用案涉三个电话号码的决定,并未损害如意公司利益,也不影响如意公司所谓的商业机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辉对被告许海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祥、许小梅辩称,我们并非如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又未与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且现已离职,不应受竞业禁止的约束。

被告杨琴、乔某辩称,我们只是按程序接收案涉电话号码,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天润公司、海天公司辩称,案涉三个电话号码并非登记在我们公司名下,我们也未参与实际操作,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细释法理公正判决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上述规定属于法定竞业禁止,不同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只适用于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被告许海系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职,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应受忠实义务和法定竞业禁止的约束。被告李祥已离开如意公司,在离职前又未与如意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其行为不应受竞业禁止调整。被告许小梅曾系如意公司的代帐会计,但如意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保,不能认定为公司高管,且其已离开如意公司,同样也不应受竞业禁止限制。

电话号码为用益物权,应予以保护。如意公司成立至今已十年有余,案涉三个号码自如意公司创立之初就一直使用于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对公司的经营影响显而易见。现被同样经营旅游业务的天润公司和海天公司使用,必然减少如意公司的商业机会,从而损害如意公司机会利益,相关当事人应停止侵权,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判决许海在如意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旅游业务;许海、乔某将案涉三个电话号码过户至如意公司名下;天润公司、海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案涉三个电话号码。

一审判决后,许海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适用区别问题,以及机会利益的保护问题。

关于法定竞业禁止与约定竞业禁止的适用区别问题。竞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法定竞业禁止,该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了约定竞业禁止的范围和期限。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主要存在如下区别:(一)人员不同。法定竞业禁止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约定竞业禁止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保密义务人员。(二)形式不同。法定竞业禁止由法律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由合同约定。(三)期限不同。法定竞业期限为任职期间,约定竞业禁止期限为离职后二年。(四)补偿不同。法定竞业禁止不需要补偿,高管必须履行;约定竞业禁止必须给予补偿。本案中,被告许海仍为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如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受法定竞业禁止约束。被告李祥、许小梅已经离职或非高管,且未与如意公司达成竞业禁止协议,既不应受法定竞业禁止调整,也不应受约定竞业禁止限制。

关于机会利益的保护问题。机会利益是指客户选择了某项产品、服务或行为而放弃选择其他产品、服务或行为而获得的唯一性利益。机会利益便是期待取得具体权利、利益的可能性。它发生在具体权利、利益取得或丧失前,是具体权利、利益取得或丧失的前提条件,直接影响到具体权利、利益的取得,可见其重要性。机会利益在物权领域通常属于用益物权范畴。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电话号码是工信部分配给运营商,运营商再通过合同关系出租给用户使用,每月从用户处扣取月租和话费,在法律上属于用益物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如意公司自创立之初就使用案涉的三个号码,至今已逾十年,客户通过电话号码联系选择如意公司的旅游服务,对如意公司来说,三个电话号码即代表机会利益。现案涉三个电话号码实际使用于同行旅游公司,对如意公司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相关人员和公司应承担反向过户和停止使用之义务。法院的判决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利于执行操作,是恰如其分的。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机会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侵犯,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