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该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肖某某宣告缓刑五个月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肖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拘役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某某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罪犯肖某某因不假私自外出、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等原因,分别于2018年8月24日、2018年9月22日、2018年9月25日被泰兴市司法局给予警告处分,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且受到司法机关三次警告。

法官评析:罪犯肖某某无视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无假外出,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其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