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复合威胁前妻 被判刑方知悔
作者:泗阳县人民法院 朱秀芹 王勇 发布时间:2020-07-03 浏览次数:849
被告人李某与妻子张某因感情不和离婚,李某为求复合多次以打电话发信息、上门恐吓等方式威胁张某及其家人,所幸民警处置及时,没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
案情回放
被告人李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女。随着婚姻生活的平淡,李某整天无所事事或沉迷于手机网络游戏,夫妻感情渐渐走向了破裂。
2016年,李某和张某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张某抚养。离婚后,李某又开始想念张某,于是打电话发信息、上门探望求复合,双方又在一起共同生活,共同抚养孩子,但没有办理复婚登记。随着时间流逝李某故态复萌,双方不断争吵,张某终于下定决心离开李某,并带着孩子回到娘家生活。
被告人李某变得情绪波动很大,不断地打电话发信息要求和张某复合,并以自杀逼迫张某复婚,受害人张某被吓得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协调双方矛盾,并劝诫警告被告人李某不得再威胁张某及其家人。
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携带一把菜刀和一把匕首,再次来到受害人张某的住处进行威吓。民警接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李某又持刀扬言自杀,并威吓民警不得靠近。事态一直持续三个多小时,造成案发现场大量群众围观,最终被告人李某被警方制服,没有造成人身伤害。
庭审现场
近日,泗阳县人民法院通过“云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李某由泗阳县看守所民警押解通过“云上法庭”设备出庭参与庭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表示没有异议。证人张某某证言也证实,当天下午,看见一个小伙子拿了菜刀来到张某家门口,情绪很激动,要打要杀的。派出所警察到了之后多次警告他,过了好长时间被警察给制服了。
“你与受害人张某因复合问题发生矛盾,公安机关有没有劝诫警告过你不要再对张某进行威胁?”审判长问道。
被告人李某称,2019年9月被警察劝诫警告过,要求自己不要再对张某以及她的亲属进行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警方还打过电话劝告自己。
被告人李某同时这样陈述:“受害人张某离开后,自己变得情绪波动很大,之后返回外地打工就感觉悲观厌世,曾跳楼自杀,后被当地警方救下并安排送回老家。自己精神有了问题才会控制不了自己,但自己只想着能与张某复婚,并不是真的想伤害张某及家人。请求法庭能够从轻处理,自己努力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对于精神问题被告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亦未申请鉴定。
犯罪行为的定性、量刑
泗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多次劝诫与警告下,仍持刀恐吓受害人张某及其亲属,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互印证,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冲动害人害己,离婚应当清醒理智
该案审判员刘立长表示,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大多数人能秉承双方好聚好散的观念,毕竟强扭的瓜不甜。如果双方确实感情破裂而选择离婚,就应该选择放手,重新寻找自己的新生活。本案被告人李某,在多次威胁前妻并被公安机关劝诫警告后,仍然持刀威胁、恐吓受害人张某及其亲属,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中第(二)项规定了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值得注意的是,构成寻衅滋事罪并非以构成轻微伤为必要条件,像本案的被告人李某,持刀多次威胁、恐吓受害人,虽未造成实际的伤害,但给受害人带来很大的惊吓和精神压力,情节恶劣,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将受到刑法的处罚。
希望每一次牵手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每一场婚姻都能扛住更多风雨,每一次离别都能清醒理智,社会才会多一份和谐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