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可以强制执行台吗?
作者: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姜晓静 赵双双 发布时间:2020-12-17 浏览次数:957
2013年,石某因欠杨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被诉至法院,同时一起作为被告的还有担保人王某。经过审理,2013年5月,连云区法院判决被告石某给付原告杨某借款40万元及利息,王某对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石某、王某均未履行还款责任。同年6月,杨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3年9月6日裁定对位于连云区云宿路某小区房产予以查封并于2019年10月9日依杨某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续查封。
正当案件即将进入财产拍卖程序时,被告王某的前妻胡某对人民法院查封房屋措施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后对该房产进行解封并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杨某不服,以胡某等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连云区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胡某与王某于1986年登记结婚,201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2009年4月双方购买的云宿路房产归女方所有。因该房产上一直有抵押贷款未还清,致使房屋一直未过户至胡某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胡某作为被执行人原配偶,能够举证证明其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没有过错,且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债务形成时间,人民法院对于杨某主张对该房屋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收到人民法院判决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杨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法官后语】
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被执行人在案涉房产查封前已经协议离婚,约定被查封房产归另一方所有,但案涉房产尚未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原配偶以其为权利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原配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没有过错,且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