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虚作假伪造误工证明 法官细致寻获蛛丝马迹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赵丹丹 韩丹 发布时间:2018-02-26 浏览次数:435
误工证明,是法院认定当事人误工损失主张能否得以支持的重要依据,但这不能成为举证当事人弄虚作假的“通行证”。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该案原告就在“误工证明”上做了文章。
2016年5月22日上午7时许,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车在常熟福谢线由北向南行至某路口,遇张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至事故地左转弯时,电动车发生侧翻,事故导致王某受伤,电动车受损。后王某经送医诊断为右锁骨骨折。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张某负同等责任。因双方之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原告王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王某向被告张某及其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4268.65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但在这些证据材料中,有一份由某服饰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于证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王某陈述其已在该公司工作一年有余,主张误工费为每月5125元,计算8个月,共计41000元。但出具该份《证明》的公司并无人员出庭作证,庭审中王某对其工作及收入情况避重就轻,承办人于是对该份《证明》产生合理怀疑。
为查明事实,承办法官前往某服饰公司实地调查原告王某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发现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到该服饰公司做剪裁缝纫工,合同约定试用期90天,试用期月工资2500元,期满后月工资3000元。截至事故发生时,王某实际上班时间仅为4个月。发生事故时,王某尚处于试用期,工资每月3000元左右,发生事故后王某未再到该公司上班。而用于证明王某误工的《证明》也确系该服饰公司出具,但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只是在该证明上盖了章,内容是王某自己填写的,故工资部分填写的较高。又发现,在2016年2月至5月期间,该服饰公司共发放4笔工资给王某,分别是2月份工资2360元,3月份工资4035元,4月份工资4097元,5月份工资2654元。平均每月工资是3286.5元。再次开庭庭审中,法官将调查得到的两份调查材料分别予以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质证。原告自觉理亏,对承办法官所查实的工资及收入情况并无异议。被告张某及保险公司也表示均无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45892元;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0742.32元。
法官提醒:起诉证据是当事人为获得积极的起诉后果而于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但当事人切勿对证据弄虚作假、任意篡改,如此作为不但得不到法院支持,相反还可能会对诉讼程序造成阻碍而导致诉讼成本上升。而伪造证据、恶意篡改更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将触犯刑律。此外,误工损失是指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而非应得收入。在对误工损失证明材料举证时,如果能提供收入完税证明或者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工资银行流水发放证明等这些符合法定证据形式的证据材料,均能直接证明误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