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夏某为夫妻,两人将自家房屋在网上发帖出售。张某看到后,于2017年12月12日晚与何、夏二人就买卖事项进行商谈,重点问及该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况,何、夏两人均表示没有,后双方在张某委托的中介人员主持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张某交了5000元定金。涉案房屋原房主董某与房屋出售人何某在同一单位工作,董某前妻1997年查出患恶性脑瘤,2009年在涉案房屋内去世。2013年董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2017年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但何某夫妻在买房后一直未居住,只是将房屋用于出租。张某与何某、夏某签订合同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将涉案房屋提前交给张某装修。张某在准备装修的过程中,听说了房屋前房主董某的前妻在岁数不大的时候患重病多年,并在该房屋内去世的情况,张某遂不再进行装修,并要求何某、夏某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习俗,所转让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的生老病死等异常情况,对购房人是否购买房屋有重大影响,这点从张某在商谈过程中对非正常死亡情况的特殊关注,以及在装修过程中知晓房屋原房主前妻患恶性脑瘤去世立即停止装修可看出。就出售人何某、夏某而言,对于这一情况没有主动披露,即便是何某夫妻对此不知情,但张某正是基于两人陈述的该房屋不存在生老病死等异常情况的信赖才决定购买该房屋,也应认定张某因重大误解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因重大误解或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从民间传统来看,没有人愿意买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等异常情况的“凶宅”,从张某重点询问以及在知道涉案房屋内曾经死过人后立即停止装修都可以看出,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此类情形对张某是否购买房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无论何某、夏某对原房主前妻患重病去世的事情是否知情,但都不能排除,张某是在得到何某、夏某的排除答复后,才有了后续的行为。也就是说,张某是基于重大误解才与何某、夏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综上所述,依法对张某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张某所交纳的定金5000元,依法由何某、夏某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