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被诉积极还款 妹妹不满要求法院明断是非
作者:夏倩 发布时间:2012-11-30 浏览次数:333
“这钱一定要她当面给我,否则我不接受。”近日,在无锡崇安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姐姐在被诉后积极履行义务,将5000块钱交至法院,但原告妹妹却一定要法官明断谁是谁非,不肯接受钱款,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原告陈英(化名)与被告陈玲(化名)是两姐妹。2011年10月, 两人的母亲去世,留下一套房屋和一份遗嘱,遗嘱载明,房屋由陈玲、陈英、陈勇(化名)三姐弟共同继承。料理完母亲的身后事,作为大姐的陈玲提出要将母亲留下的房子出售,所得钱款三人均分,陈英和陈勇表示同意,并决定将卖房的一切事宜都交由陈玲操办,房屋的继承、过户费用三人平摊。为此,陈英预先支付了7000块钱给陈玲。
今年1月,陈玲告诉陈英,卖房的事情已经落实的的差不多了,总共花费了2万余元,并拿出了支出清单。陈英多交的钱改日会退还。考虑到姐姐为此事来回奔波,花了不少时间和功夫,陈英婉言谢绝。事后,陈英听说房屋买卖交易时还需交一笔营业税,于是,陈英又主动向陈玲交了3000元,让其负责此事。之后,卖房的事情都一直由陈玲在负责。直至今年7月,一次无意间,陈英得知卖房根本不需要交营业税,且办房产证的手续费也没有那么高,而姐姐对此事却只字未提,也未将钱退给她,陈英顿时觉得姐姐是有意隐瞒。一怒之下,陈英将陈玲告上了法庭,要求陈玲返还不当得利5000元。
“当时陈玲提出要一手包办此事,我虽然有意见,但弟弟是偏帮着她的,且她作为大姐,我也不好反对,但我没想到她竟利用这个机会赚钱。”陈英告诉法官,在陈玲列出的费用清单里,至少让其多支付了2000元,而后来的3000元也纯属子虚乌有,陈英为此感到很气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找来被告陈玲了解情况。陈玲称,卖房时托了熟人,想尽快出手免不了要请客吃饭,光这笔开销就用去了一万三千左右,且这些都是和姐弟俩说清楚的,而所谓的营业税是陈英硬塞给她的,陈英表示其只愿再支付3000元,不管以后还需多少费用都不再付钱,如果钱有剩余也无需归还。既然现在陈英要求归还5000元,陈玲表示愿意把钱拿出来,但姐妹情分已断。隔日,陈玲就把钱交到了法院账号。
之后,承办法官通知陈玲前来取款,但陈英对此事十分不满,陈英认为,她来法院诉讼,就是要让法官对这件事情评评理,分出个是非对错,这钱说什么也要被告亲自交给她。法院应该对此案进行判决和或调解,根据法律文书来领取。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陈玲对陈英提出的还款数额没有异议,同意将钱返还并已交至法院,履行了陈英主张的返还义务。现陈英拒不接受法院转交的上述款项,责任不在被告,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被告履行了义务法院是否仍应就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法官认为,当事人发生民事诉讼,是他们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争议,法院审理就是来解决这个争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或者其争议已经解决,法院也就失去了审理的对象,这种情况下,就应当由当事人申请撤诉;如仍坚持诉讼,则应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