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谨防黑中介 看清资质证书再交钱
作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朱孟杰 发布时间:2020-12-01 浏览次数:916
张某等五名工人从事装饰装修工作。2019年8月,该五人在路边看到某出国劳务中介的广告,招聘人员赴柬埔寨务工,便向中介公司负责人赵某询问。赵某谎称其与国外大型公司有劳务合作经验,并承诺如通过其介绍出国劳务,工资高且发放有保障。张某等五人听后便按照赵某要求,每人支付给赵某6000元服务费,赵某也在收款单上加盖了某出国劳务公司的印章,至此,双方达成协议,由赵某介绍张某等人赴柬埔寨进行劳务。
同年9月,赵某为张某等五人办理了旅游签证并购买了飞柬埔寨的机票。张某等五人抵达柬埔寨后,当地的刘某、熊某等人将其送至柬埔寨工地,工地负责人钱某、孙某负责日常工资发放等事宜。起初,9月、10月的工资还能按时发放,10月后,工资开始出现拖欠现象,张某等人随即电话联系国内的赵某,赵某承诺工资给付只是暂时困难,张某等人只需继续劳动即可。后因工资拖欠长达两个月,张某等人无法忍受,要求当地的钱某、孙某对工资进行结算,钱某、孙某向张某等人出具工作量结算单,注明尚欠每人工资25000元左右。张某等五人回国后找到赵某,要求返还中介费、支付拖欠工资,赵某一直不予返还,张某等五人将赵某诉至赣榆法院。
庭审中,赵某辩称:其在为张某等五人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分别为每人垫付机票和签证费等1500元,该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扣除;柬埔寨当地的钱某、孙某系张某等人的实际雇主,故张某等五人的工资应当向钱某、孙某等人索要。
承办法官查明,赵某所谓的赣榆区某出国劳务公司根本不存在工商注册信息,该公章系赵某虚刻,赵某本人也没有经营出国劳务的资质。赵某无资质从事出国劳务中介业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赵某与张某等五人之间的出国劳务合同无效。赵某所收的中介费,扣除实际开支的机票与签证费应当返还张某等人,原告张某等五人的工资属于因服务合同无效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赵某应当予以赔偿。经本院释明,原告张某等五人与被告赵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赵某返还原告张某等五人中介服务费4500元,并依据结算清单赔偿原告张某等五人的工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