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说谎,罚!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戴红丽 发布时间:2020-12-09 浏览次数:922
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周某因在诉讼中虚假陈述,该院开出“罚单”,对其“说谎”行为予以惩戒。
2020年10月,该院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其与被告周某的通话录音。被告周某不予认可,并当庭辩称原告提供的尾号**95手机号码不是自己所有,通话录音中的另一方也并非自己声音。承办法官多次向周某强调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告知其虚假陈述所产生的后果,周某仍“一口咬定”该手机号不是其本人所有,并当庭签署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保证书》。
为查明案件事实,该院法官依职权到电信公司调取该手机号码的相关信息。经查询,该手机号码确为被告周某所有,并且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当日庭审后,周某本人持身份证到电信公司办理了拆机移动业务,关闭了来电显示等功能,其虚假陈述行为“不攻自破”。
该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告周某无视法官反复告诫,并在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后,仍然在庭审中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遂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