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不领工资,还为公司出钱?有悖常理,职工破产债权确认被判驳回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张光传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次数:936
句容某生物农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在2018年7月份,经债权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19年12月份,自称公司销售员的袁某向公司清算组申报17万余元债权,经审核,破产管理人对该债权有异议,认为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原公司法人既不移交公司财务账册、印章,也不向法院和管理人交代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是否雇佣过袁某,无证据证明,对于袁某申报破产债权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遂作出不予确认通知。
收到该通知书后,袁某不服,继而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要求确认其对公司享有破产职工债权87000元和普通债权85000元。庭审中,袁某向法庭提供了公司的2015年—2017年的用工合同复印件及法人出具的欠薪说明,当法庭询问其公司在2015年已出现经营不善,即将停产的局面,为何还工作了三年,袁某竟回答道:三年期间从未领取工资,就是想把公司启动起来赚钱,自讨腰包在所不辞。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审理中原告袁某提供落款为2017年12月30日用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袁某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在被告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同时提供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某出具的欠员工工资说明和证明书,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资87000元和欠付原告2015年1月至2017年7月30日垫付费用共计80000元。对原告的证据管理人均不予确认。庭审中,原告还陈述,其自2015年进入被告公司工作,至2017年停产期间,原告没有从公司拿走一分钱工资,同时还垫付了80000元的费用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原告为此提供了用工合同、以及原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某出具的证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被告某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告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闻某在法院以及管理人的多次通知下,至今也未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交代和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至今未将公司的财务账册等相关的公司资料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印章至今由其控制,管理人从现有账目中已无法确认欠付员工工资的情况。而且所涉闻某出具的欠付工资的凭据、用工合同等均系后补,不能证明欠付的事实。同时,被告某公司在2015年以后经营已经极不正常,甚至难以维系,其用工事实的真实性值得商榷。原告陈述的多年来未从公司领取任何工资甚至自掏腰包贴补公司的情况,与常理相悖,原告本人对此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故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遂判决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