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 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孙锡超 发布时间:2020-09-07 浏览次数:1002
句容一男子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欲向银行贷款,但苦于自身债务缠身,信誉较低,不具备贷款条件,于是托亲戚帮忙,以亲戚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款项贷出后,实际由该男子使用。但好景不长,本来男子承诺每月有其还款,还了几期后,没料到生意再次亏本,无法继续偿还债务。出现多次逾期后,银行便找到名义借款人要求偿还贷款,但名义贷款人声称自己并未使用该借款且不具备还款能力,要求向实际借款人主张。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银行遂将名义借款人及其配偶、担保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贷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2月26日,被告陈某、丁某与原告句容某银行袁巷支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陈某向贷款人句容某银行袁巷支行申请借款240000元,担保人丁某自愿为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办理的最高本金金额不超过240000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同时,被告陈某配偶刘某就本次借款承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自愿以家庭财产(包括本人个人财产、共有财产、家庭其他财产)为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贷款发放后截止2020年7月14日,被告陈某已逾期六期,未偿还利息达11411.88元。经催要无果,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句容某银行袁巷支行与被告陈某、丁某签订的《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以及被告刘某对该笔借款出具的承诺,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名义贷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形成借款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偿还借款后,可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双方的民间借款纠纷应另案处理。故被告陈某辩称实际借款人为其亲戚李某,所以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名义借款人偿还银行借款本金24万元、利息及相关的律师代理费,名义借款人配偶在家庭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