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突出“三类案件”调解解纷息诉效果好
作者:洪泽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4-18 浏览次数:1489
本网淮安讯:洪泽法院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重点突出“三类案件”调解,依法、及时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突出赡养、婚姻类家庭纠纷类案件调解。该院深刻认识到调解工作对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重要意义。注重强化庭前调解意识,正式开庭审理前,对当事人充分进行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力促达成调解协议;注重便利当事人参与调解,努力营造顺利调解解决的氛围,在选择调解地点时,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法庭、当事人家中、村组和乡镇调解组织所在地当事人均可被选为调解地;强化庭后回访制度,监督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重点了解老人和小孩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状况,通过谈心等方式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二、突出人身损害赔偿、企业职工工资等社会保障类案件调解。针对部分当事人因为受教育程度低、文化素质不高和法律意识淡薄,错误使用了诸如暴力等手段伤害他人或在被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该院调解前都要进行守法和用法知识教育。与此同时在依法进行事实和法律审查的基础上,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诉讼和解。
三、突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群体性案件调解。先予执行、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中,该院进一步规范调解行为,在言语、态度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避免因工作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或形成集体上访。对于案件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建议相关单位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案件的发生;做好该院内部各庭室的群体性案件的通报及协助配合工作。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审判庭向执行局提前告知群体性纠纷审判阶段调解状况,以提醒执行干警有必要进一步改进调解方法;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争取党政、行业、民间及各种社会力量,形成齐心协力助调解的有利态势,从根本上对群体性纠纷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