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运作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顾金强 顾薛慈 发布时间:2007-04-17 浏览次数:3050
如东法院2006年审理行政诉讼案件30件,审结29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23件,出庭应诉率82.14%,非诉审查案件192件,审结192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听证的105件,出庭率54.69%。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扎实推进,不仅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更有助于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化解,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在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推进过程中,如东法院经调研发现,该项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不高,且其参与诉讼的形式与实质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随着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扎实开展,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比往年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仍然不高。这里既有行政首长公务繁忙等客观原因,也有其仍重视不够等主观原因。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部分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行政首长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理解仍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部分领导应诉能力不强,给案件的正常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存有一定的矛盾。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在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以后,被诉行政机关实际想参加诉讼的是分管领导、中层负责人和律师。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为此在司法实践中,参加诉讼的是分管领导和律师。这样,通常最为熟悉业务与案情的中层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不但不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也使行政机关对该项工作产生了一定的疑虑。
三、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职务、职级上处于优势地位,给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带来一定的尴尬。就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而言,参与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般为正科、副科,且目前行政机关高配现象普遍。而法院审理案件的普通法官一般为科员,因此,无论在职务上还是在职级上,承办法官均处于弱势。加之,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积淀,官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坐到被告席上成为被审查的对象,由级别比自己低的法官来审查,其内心或多或少有一定的抵触情绪。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现提出以下对策:
一、对行政首长出庭的问题,既要分析解决其不愿意出庭背后的认识问题,也要充分认识、尊重行政机关自身权力运作的规律特点以及行政首长工作繁忙等客观原因。就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可以经过慎重研究后依法聘请代理人出庭应诉。因为有时行政首长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可能不如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律师。而对于一些重大典型、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通过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其真实掌握本部门在执法中的存在问题,更深刻地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行政法治理念。基于此,可以有条件的提倡行政首长出庭,不宜把这一制度刚性化。就法院而言,应继续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与相关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精选案例,注重实效,为行政首长开辟各取所需的法制课堂,不断提高行政首长的应诉能力,以此推动行政首长自愿出庭应诉。
二、深化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促进各级领导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以及专门法律知识的全员培训,要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等方式,着力增强他们的应诉能力。这样,被诉行政机关就可以分管领导和中层负责人的组合人选参加行政诉讼。
三、牢固树立现代法治理念,要让行政机关负责人深刻认识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尊重人民群众、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体现,也是尊重司法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是裁判员的角色,因此应当尊重法院,尊重法律。同时,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建议上级部门和组织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法院的关心、支持力度,切实解决法官的职级问题,以便于更好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