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法院慎用保全措施 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李庭银 发布时间:2011-10-31 浏览次数:291
仪征法院在对涉诉中小企业采取保全措施时,始终坚守“四原则”,避免诉讼强制措施成为压垮涉诉中小企业的"利器",千方百计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宽松环境。
利益兼顾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兼顾。对资不抵债,停产歇业或负责人弃企外逃、撤资逃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债务企业,采取实物查封措施,防止资产流失,坚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利益;对尚能正常生产经营,但一时资金周转不灵的中小企业,一般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采取实物查封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的方式,不致影响企业正常进出账。
严格审查原则。严格限定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启用条件。当事人的申请为必要条件,除非情况紧急一般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严格审查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不同担保方式如资信担保、实物担保、权利担保、现金类担保等是否符合既定条件,不按要求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即驳回保全申请;严格落实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义务,强化责任主体,涉及有可能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全申请,由案件承办人初步审查,交由庭长再把关,确保保全措施采用的谨慎。
灵活运用原则。根据个案,区别对待,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灵活采取财产保全的具体方式。如对中小债务企业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时,案件承办人向其释明在法院监管下可以使用或销售,将销售价款交人民法院冻结;如被申请人有其他不动产可供保全的,尽量不对银行存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及时性原则。充实立案庭审判力量,将保全案件全部归口立案庭办理,整合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对符合保全申请条件的,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申请异议的,专人限定时间予以答复。符合变更和解除保全措施条件的,及时变更和解除;紧密衔接审理庭,确立调解优先原则,积极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分期付款、设置担保等方式,就财产保全和案件实体处理一并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