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系未成年人,2018年7月,韩某至某美容店在其左小臂内侧纹有黑色“城南一中”字样并为此支付了纹身费300元。韩某在纹身时,曾借用美容店经营者金某某的手机与家人联系,原告家人也回拨过金某某的电话,但其并未告知其家人原告在美容店纹身。2018年7月底,韩某的父母与该美容店因韩某纹身一事发生纠纷并报警,但一直未能调解,后韩某的父母作为韩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店赔偿韩某因清洗纹身花费的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1495元。另查,该美容店因在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为顾客开展生活美容服务,被处以行政罚款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不良生活行为和习惯。本案中,韩某纹身时未满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法对纹身行为引发的后果进行正确的判断,但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法定监护义务,未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和组织,故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美容店在未领取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原告上初中,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能和原告的家人沟通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原告家人或者征求原告家人的意见,仍为原告进行纹身并收取费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亦应当承担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美容店承担50%的责任同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侵犯了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需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康复和治疗需要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美容店作为经营者,其为自身利益给未成年人纹身,过错较为明显,故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认定赔偿责任大小时,综合了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结合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作出了最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