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不赡养父母?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柳小进 陆婷婷 发布时间:2020-08-26 浏览次数:903
近期,又一部高分电视剧《以家人之名》爆火。剧中通过三个年轻人的演绎反映了当下青年人的生存群像和家庭状况,辐射了两代人的中国家庭情感关系。出彩的亲情戏引起了不少观众的共鸣。其中小哥贺子秋的家庭状况更是收割了一大波观众的眼泪。贺子秋小时候便被妈妈贺梅抛弃,二十年后贺梅与贺子秋再相遇,贺子秋红着眼眶对贺梅说:“从前你没有养我,将来我也不养你。”
那么问题来了,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义务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抚养和赡养义务都是由特殊的身份关系所决定的,因此除了合法的变更身份,父母子女间不能通过协议来解除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而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时候,也有权向成年子女请求给付赡养费,并不以父母已经对子女实际承担抚养义务为前提。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伤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成犯罪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因此,如果贺梅要求贺子秋赡养自己,考虑到贺梅之前对贺子秋的抛弃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贺子秋可以减轻部分赡养义务,但不能完全不承担赡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