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欣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查扣的卷烟700条,予以没收,上交国库;追缴被告人叶欣福违法所得8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0923,叶某至启东市汇龙镇紫园路卫某经营的烟酒店,以1329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紫红杉树香烟150条、黄一品梅香烟120条。收购的香烟由叶某运至张家港市销售,非法获利810元。至1018,叶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先后至汇龙镇民胜中路、团结街等地的烟酒店,以60018.50元的价格非法收购香烟970条。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欣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