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精神分裂症病人在间歇期间与人吵架,并且将前来处警的警察打伤,因被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人,该妨害公务行为获法院轻判。45,被告人金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

2006116,金某伙同他人与蒋某等人吵架。派出所教导员何某接110指令后,带领该所民警常某、陈某前往处警。到现场后,金某不顾身着警服的上述三位民警劝架,继续殴打对方。何某将其拦住并要其去派出所处理,金不从并打何耳光、拳打何鼻部、卡何喉咙,何挣脱后,金某又脚踢何,何未还手。金某还跳上警车顶部大喊大叫,致使车顶变形。在金某实施上述行为时造成100多人围观,场面十分混乱。经鉴定,何某构成轻微伤,警车受损价值570元;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金某患精神分裂症(残留型),作案时有限制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出于泄愤,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金某作案时系限制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