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洪雷:论科学发展观在法院工作中的统领作用
作者:赵洪雷 发布时间:2012-11-29 浏览次数:495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人民法院改革、发展和建设的行动指南。
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司法国情。经过建国以来近六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改革发展和建设,当代中国的司法领域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但是仍带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司法发展还很不平衡;二是司法公信力偏低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三是司法改革的历史性任务还没有完成。现阶段,我国司法领域的基本矛盾集中体现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同司法机关的司法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这一司法国情和司法领域的基本矛盾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人民法院工作必须从当代中国这个最大的司法实际出发。深刻认识这一点,这对于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把以人为本的要求落到实处。要高度重视涉及民生问题案件的审理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诉讼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把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当作第一任务,把群众的司法利益放在第一位置,把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当作第一标准。在人民法院工作中推进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人民司法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就要求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等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形成合力;做到加强自身建设与优化司法环境、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不同司法区域之间的有机协调、协同发展;要求在做到事关人民法院长远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上取得比较明显的实效。
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切实落实统筹兼顾的基本要求。一是要努力实现司法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三是要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司法政绩考核体系。人民法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就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难题,面临着争创新优势、再上新台阶的新目标和新任务,面临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人民法院的改革发展和建设要实现新的跨跃,要开创工作的新局面,就必须自觉清醒地认识和把握法院工作面临的挑战和难题,自觉清醒地认识和把握当前法院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积极应对新的挑战,促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确保科学发展观在法院工作和法院建设中得到贯彻落实,一是要坚持第一要义,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牢牢地把握发展是第一要义,解放思想,拓宽思路,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司法审判工作中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法院群众的利益,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利益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三是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防止顾此失彼、重形式轻内容、重数量轻质量,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以及只顾眼前利益、追求短期效益的弊端,坚持法院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要坚持统筹兼顾,用发展的而不是静止的、联系的而不是孤立的、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观点去看问题、抓建设、促发展,为国家建设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