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债务人索款未成,遂即将债务人扣留,要求其归还债务。近日,射阳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判决。

 

吴某于2009228日上午,在射阳县盘湾镇境内看到欠其钱的债务人陈某,遂将陈某带到另一债权人阿标家里,因阿标身体不好,便将借条给吴某,请吴某帮其要钱。在阿标家吃过午饭后,吴某即将陈某带到某宾馆的房间内向其索债,后又将陈某带至其哥哥家,阿标电话与吴某联系,知道陈某哥哥等人不肯担保后,随即带人至陈某的哥哥家,阿标打陈某一嘴巴后,想强行拉走陈某,因有人报警而离开。因陈某无力偿还债务,吴某又将陈某带回宾馆,并找来李某,指使其负责夜间将陈某看管在宾馆的房间内,又联系蒋某找人看管陈某,蒋某联系尤某,吴某指使尤某负责白天看管陈某外出借钱,晚上再将陈某送回宾馆,直至200934日下午。期间,李某负责看管陈某2夜,尤某负责看管陈某21夜,其间蒋某多次殴打陈某,并于200933日夜,和吴某一起带陈某到江阴市找人担保,在返回射阳县途中,吴某对陈某说:青墩高速边上有鱼塘,马上让你下河洗澡。蒋某又多次对陈某实施殴打,并逼陈某脱掉衣服下河洗澡。同年34日下午,因陈某的哥哥报警而案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蒋某、尤某、李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蒋某、尤某、李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另被告人蒋某曾因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条例,被行政处罚,亦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吴某、蒋某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虽曾因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条例,被行政处罚,但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仍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亦系从犯,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被告人吴某、蒋某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尤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