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款不当债权人触法 违法拘禁被判受刑罚
作者:陈勇 潘振飞 发布时间:2011-02-14 浏览次数:366
向债务人索款未成,遂即将债务人扣留,要求其归还债务。近日,射阳法院对一起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判决。
吴某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蒋某、尤某、李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蒋某、尤某、李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蒋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另被告人蒋某曾因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条例,被行政处罚,亦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吴某、蒋某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虽曾因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条例,被行政处罚,但其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仍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亦系从犯,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被告人吴某、蒋某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尤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