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不义之财,竟将黑手伸向生意场上的同伙,殊不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面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等四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12月至20105月间,被告人王某、李某、钱某等人在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句容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内,采取先与被害人签订购销合同,后以履行合同需要给领导买香烟、请吃饭等借口,骗取被害人钱财,实施合同诈骗作案31起(其中1起未遂),骗得现金合计6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参与合同诈骗作案31起(其中1起未遂),骗得现金合计67000余元;被告人李某参与合同诈骗作案14起,骗得现金合计29000余元;被告人王某参与合同诈骗作案10起(其中1起未遂),骗得现金23000余元;被告人钱某参与合同诈骗作案7起,骗得现金24000余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于是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