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法院走访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书
作者:钱伟东 发布时间:2011-10-31 浏览次数:282
2011年10月26日,滨湖法院就无锡市各保险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向其主管部门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该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发现各保险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式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各保险公司普遍不愿意直接向当事人履行付款义务。无论判决还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各保险公司不分赔偿金额大小统统汇至法院财务账上,而法院并无专业的理赔结算中心,仅有会计出纳各一名,难以应对众多的款项发还。有的当事人为拿钱需往返奔波,从而对法院工作产生不满。另外,保险公司采取付款至法院的方式,容易让当事人抱怨保险公司收钱积极付款难。二是上级保险公司代为履行债务手续不到位。由于各保险公司财务上采用由省公司条线管理的模式,所有下面分、支公司出面处理的理赔款比较多是由省级保险公司直接汇款至本院财务,而按照法律文书及财务规定,需由代为履行证明本院才能付款,而当事人去分、支公司开证明往往开不到,于是到法院吵闹,造成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针对上述问题,滨湖法院及时向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出了司法建议:一是对理赔款支付实行上门服务。如当事人有本人的信用卡等直接发还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当事人将信用卡号在调解书中注明,或开庭时由当事人直接交给保险公司,或由当事人庭后去保险公司办理转汇款手续,由业务员按照生效文书办理好一切领款手续。二是保险公司在由上级保险公司汇款至法院时务必同时向法院出具代付手续,或者在法院办理上级保险公司代为履行的长期备案手续。
无锡市保险行业协会收到司法建议后表示非常感谢,认为该司法建议切实指出了各保险公司在理赔款的发放等方面的不统一及存在的问题。该协会还承诺将积极落实法院的司法建议,进一步对各保险公司理赔款发放进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