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四举措提高财产刑案件执结率
作者:廉洁 发布时间:2011-02-14 浏览次数:259
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生效裁判文书对犯罪分子判处的财产刑难以执行,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文书权威性,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削弱了财产刑设立的初衷。为提高财产刑案件的执行到位率,推出“四举措”,力争破解财产刑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督促犯罪分子判前预缴罚金。转变观念,督促犯罪分子判前预缴罚金绝不是“花钱买刑”,只是把判前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看作犯罪分子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可以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个参考因素。预缴罚金作为一种执行保全措施,既实现了财产刑的刑罚功能,又节约了执行成本、提高了执行效率。
动员罪犯家属垫付预缴罚金。将被告人家属代为缴纳罚金也视为被告人主动缴纳而酌情从轻处罚。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的财产及家庭成员的财产往往是合为一体的,基于家庭关系,家属通常也愿意代为缴纳罚金。通过家属代为缴纳,符合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的刑罚目的。
健全与侦查部门的协调机制并督促涉案财物随案移送。为避免财产刑案件中只靠法院执行人员查找财产线索的“单打一”局面,为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有效控制,使以后财产刑的执行有物质保障,该院与侦查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要求侦查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于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可供执行财产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并随同侦查阶段依法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在向法院移送卷宗时一并移交。
判决生效后及时移交执行。为求财产刑刑罚目的的即时彰显,该院推行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的第一时间就由刑事审判庭主动将案件移交给执行局执行,第一时间采取执行措施,并安排经验丰富的执行法官办理财产刑案件,力求提高执行到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