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质量起纷争 一时冲动两俱伤
作者:徐坚强 钱海惠 发布时间:2012-11-29 浏览次数:279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各种各样的冲突,在面对这些冲突时,双方都应理性处理,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靠蛮干硬来,那样只会弄得两败俱伤。近日,东台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林娟开了家服装公司,她经常到李阳开的厂里加工服装,双方合作的一直很愉快,关系也越来越熟络。可就是因为一次交货发生冲突,弄得两人现在形同陌路,彼此互不理睬。
那是一个冬天的凌晨,林娟象往常一样又到李阳的服装厂里拿服装,可在查看衣服时,却发现有部分衣服的加工有瑕疵,与事先约定的服装制版也有些差异,林娟找到李阳提出,这次加工的衣服很多不合格,不同意给付加工款,但李阳却觉得,自己厂里辛辛苦苦地给林娟加工衣服,质量没有问题,其是有意发难,要求林娟给付加工费。这时候的林娟也不让步,认为自己的服装被加工成这样,已经是损失了,不找你赔钱就不错了,要带着服装开车离开服装厂,但李阳也坚决不让步,不给钱就不许把衣服拿走,气氛一下子紧张了起来。厂区的门此时已经关闭,想到自己这几年在李阳的厂里加工衣服也有十几万元,而这次衣服却加工成这样,林娟一气之下找了把锤子去敲大门的锁想开车提货离厂,李阳见状急忙跑去阻止,双方揪扭在一起,在厂区工人的拉劝下,双方这才被拉了下来。但李阳却发现自己的眼睛受伤了,林娟此时也慌了,吓得不知所措。事后,经鉴定,李阳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李阳要求林娟赔偿他的损失,但林娟认为李阳也有错,只同意适当赔偿,因两人在数额上分歧较大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服装的质量和货款发生纠纷,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然在发生纠纷后,林娟在厂门已关闭的情况下,意图用锤子敲打锁离开致纠纷升级,进而发生揪扭,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加工的服装是否存在瑕疵,李阳与林娟发生揪扭,面对纠纷的处理不冷静,亦承担次要责任。综上,一审判决李阳赔偿林娟的各项损失五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