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中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一公司起诉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后只能通过调解要回少部分款项。

 

20076月,原告南京某公司(卖方)与被告苏州某公司(买方)签订总价为39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同年9月,南京公司向苏州公司发货,并于当年10月份完成设备的调试,后南京公司总计收到货款21万元。20118月,南京公司向苏州公司发出欠款18万元的催款函。因被告一直未支付余款,原告于今年5月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被告则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要求依法驳回其请求。

 

吴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至200710月原告销售的机器设备已经被告验收初步合格,同时被告已付货款21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拖欠余款构成违约,此时,原告应当知道其货款债权被侵害,并应在二年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但其直至2011826日才以催款函形式主张货款,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虽然原告称其一直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向被告催讨货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被告也不承认,法院难以采信。因此,原告已丧失了胜诉权,也即,如果法院依法判决,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官在调解中为当事人释法析理,力促案结事了。最后,以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后调解结案。法官作出友情提醒:为了促进社会秩序安定,法律设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法律保护勤勉的人,不保护懒惰的人,权利应当及时主张,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将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