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发生事故施工单位应担责
作者:朱婷 史华松 发布时间:2012-11-29 浏览次数:503
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道路施工单位因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而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今年年初,苏州市吴中区某路段发生一起小轿车与在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电动车碰擦的事故,导致电动车驾驶员倒地受伤。事发时,该路段西侧非机动车道、该车道往南延伸段路面尚未施工完毕。交警部门认为施工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同意进行道路施工,在来车方向未设置警示标志及防护措施,是引发该起事故的诱因。后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施工单位和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由间断的绿化带分隔,正常情况下,电动自行车不应进入机动车道行驶。但是,事发时该路段的非机动车道施工未完工,对途经此处的非机动车通行存在影响,且施工单位未对施工路段采取任何安全防护警示措施。假设施工单位在此施工依法征得了相关部门的同意,在距离施工地点安全距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机动车注意借道行驶的非机动车,或者由公安机关在机动车道内隔出临时非机动车道供行经此处的非机动车行驶,必然会降低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危险系数。因此,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通过法官的辩法说理,各方当事人达成与判决处理原则相一致的调解协议,施工单位也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