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未报警 保险公司可免责
作者:杨洁 发布时间:2012-11-29 浏览次数:284
宿迁宿豫陈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报警,保险公司要求免除赔偿责任。
2012年3月,陈女士驾驶私家车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电动车受损。
张某要求拨打110报警,陈女士连忙阻止,并称自己一定会对张某负责。陈女士随后将张某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双方都没有报警。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陈女士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其行为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认定其负全责。陈女士应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张某8475.42元。
陈女士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交强险外的8475.42元时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陈女士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情形,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而拒赔。
陈女士认为自己是送张某去医院离开事故现场,此情形不能构成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且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没有向原告送达、明确说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协商未果,陈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在应报警、能报警的情况下却不报警,导致事故原因、驾驶员等情形无法查清,不当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该风险应当由陈女士自行负担,故驳回陈女士请求。
法官连线:在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肇事双方为了分清各自责任的大小,一般需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核定责任。同时,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指导或者应当及时指导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