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机械公司要求更换收割机爬梯遭拒,在食堂与职工发生推搡,摔伤致残。12月6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的送达,这起健康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判决公司职工马某赔偿受害人刘某各项损失的20%,计59374.46元。

2013年,刘某向某机械公司职工马某购买收割机爬梯。刘某曾两次因爬梯出现弯断现象,要求马某与机械公司免费更换,机械公司已予以更换。

2018年8月31日上午,刘某开车至机械公司,找到马某要求再次免费更换爬梯。马某称刘某所购的爬梯已经过了三包期,且机械公司已经不生产这种爬梯了,不好更换,只能购买。双方因价格问题,协商未果。此后,刘某就一直紧跟着马某要求更换。中午十一点半左右,马某邀请刘某一起去食堂吃饭,表示先吃饭,吃晚饭再商量。马某盛饭时,遭到刘某多次阻止。在马某又一次试图打饭时,刘某继续跟着站在其右后方,抢夺其饭勺,马某把右胳膊往后一甩,刘某摔倒跌坐在地。刘某跌倒后无法站立,便拨打110,公安机关出警处理。

刘某被送至医院检查,医学鉴定意见为:因外伤致左股骨颈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

刘某将马某告上法庭,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核算,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88872.28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刘某和马某事发后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刘某所购收割机的爬梯出现问题,前去商请马某免费更换。刘某在马某充分解释无法免费更换的情况下,未能理性思考,通过恰当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是采取紧盯、紧跟马某的手段。在马某邀请其一起吃饭的情况下,刘某不仅不接受好意,还采用阻挠马某吃饭的方式处理问题,应当对其行为可能激怒马某有所预见,但其仍放任自己行为导致本起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马某在吃饭时遭到刘某阻挠,未能冷静处置,而是采用挥甩的方式,方式欠妥,其主观上虽不具有致使刘某受伤的故意,但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其行为过当导致刘某受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刘某承担自身损失的80%,马某承担刘某损失的20%。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遇事应冷静思考,理性行事,以紧盯、撒泼等不恰当方式寻求问题解决,不仅不能达到目的,致自己或他人损害的,还要按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