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委托之任 理当赔偿之责
作者:张军 发布时间:2007-03-22 浏览次数:2075
原告系生产纯净水的企业,以制作水票的形式销售纯净水。销售方法:以销售每桶价格3元进行结算,不能销售的纯净水票可退回,差价归销售员所得。被告知悉后,到原告处领取纯净水票200本(每本30桶),被告施庭审中陈述营销中售出其中的50本,其余150本纯净水票已遗失,并认为遗失的纯净水票无实际价值,不应当返还或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代为原告销售纯净水票的行为构成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代理人在完成销售任务后应及时与原告结算,现被告明确不能返还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