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先生购买了苏州某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位于顶楼的商品房,可够房不久后发现该房屋的天棚和墙壁上出现多处裂缝。房产公司口头承诺承担修补费用,以及修补期间先生误工费用。但房屋修理完毕后,房产公司却拒绝兑现当初的承诺,双方协商不成,先生随即告上了法庭。320,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先生在诉状中称,200610月,他发现其所购买的商品房天棚和墙壁出现多处裂缝,即投诉至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06111,该站出具证明,先生所购房屋天棚上的楼板有多处南北向裂缝和45度角裂缝。后经质量监督站勘察和协调,房产公司口头答应承担修复期间的误工费用和妥善安置他修复期间的住宿等问题。20061123,房产公司组织人力对房屋进行了29天的修补。修补期间,他因无法在室内继续居住,因此在苏州市古吴饭店居住,发生住宿费用16200元,误工费用8207元。但房产公司拒绝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所以他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承担住宿费16200元,误工费8207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房产公司则在法庭上辩称,公司虽然同意对先生所居住的房屋进行维修,但先生诉状所说的住宿费和误工费缺乏相关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产公司向王先生交付的房屋楼板有多处裂缝系房屋的质量问题,房产公司亦认可该质量问题尚在保修期内,并已承担了房屋的修复责任,房产公司同时还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因修复造成王先生的其他损失。

先生主张的住宿费损失,根据房屋的修复情况,修复期间先生确实无法在房屋内居住,由于其修复时间不长,先生因此在外开宾馆住宿亦属合理。关于修复期间的计算,从修补之日起至修补结束为24日,酌情延长1日为整理房屋的时间,法院因此酌定其修复期间为25天,每日住宿费用酌定为400元(按四人两个房间计),合计王先生的住宿费损失为10000元。先生主张超出的住宿费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王先生主张的误工损失,由于王先生没有提供因房屋修复造成其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房产公司赔偿先生10000元,驳回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