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A公司租用厂房并挂靠该公司经营,在一次作业中,陈某的雇员张某因操作过失导致死亡,A公司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向陈某追偿索要赔付款。近日,我院渭塘法庭审结该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2017年,陈某向A公司租用厂房并挂靠该公司经营。12月11日,陈某雇佣员工张某在厂房内使用手动液压叉车运送木料,装满木材的叉车从一楼液压升降平台升至三楼后,张某在将叉车拉出升降平台时,叉车后轮不慎被卡在升降平台与井道处的缝隙内,几次尝试都无法拉出。此时,张某对平台进行乱操作,触动了平台下行按钮。后张某卸下木板,开始撬动卡住的叉车,并找来颜某、王某帮忙。在叉车被撬出后,液压升降平台瞬间坠落,位于平台上的张某、颜某、王某一同坠落至二楼时停止。事故造成张某死亡,颜某、王某受伤。后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组织下,经协商,死者张某的家属与A公司及陈某签订一份调解协议,约定由A公司及陈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120万元。在A公司支付105万元,陈某支付15万元后,A公司诉至法院,向陈某进行追偿,要求其返还垫付的105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支出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因挂靠行为属违法行为,A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在获取相应利益的同时,对挂靠人员也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作为死者张某的雇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根据当事人双方之间和与死者之间的关系、过错程度轻重等因素, A公司应对总赔偿款120万元承担30%的责任,陈某承担70%的责任,故A公司超出应承担部分而支出的款项有权向挂靠人B追偿,并有权要求陈某承担代偿期间的相应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企业如采用挂靠形式经营,不利于厂区内生产安全制度的统一管理以及安全监管职责的具体落实,更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后续处理事故赔偿事宜时也会存在相关侵权主体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形,对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造成困难,故企业在生产经营时应摒弃对该种经营方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