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周庄法庭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责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供的证人当庭签署“证人具结书”,并责令证人当庭宣读具结书。最终,证人当庭拒绝作证,从而促使原被告和解,被告当庭支付货款,原告撤诉。

  周庄法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时,主审法官对被告提供的书面证据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于是在开庭审理前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草拟了证人如实作证具结书,要求证人仔细阅读后签字并当庭宣读,同时,法官告知其提供虚假证明的法律后果。结果证人在当庭作证的时候选择了沉默。基于此种情况,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当庭支付了货款,原告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公民法律意识薄弱,责任意识不强,导致知情证人往往不愿作证,作虚证,甚至作伪证,严重妨害了案件诉讼,影响司法公正。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在审理商事案件过程中,存在作伪证的可能,要求证人签署如实作证具结书,也是给证人上了一道“紧箍咒”,希望他们能够诚信诉讼,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