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手机操作失误,误转4.5万元到他人银行账户,通过与对方沟通,对方只返还了3万元,对剩余的1.5万元拒不返还。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近日,金坛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不当得利纠纷进行了审理,判令被告杜某返还转账金坛某园林公司不当得利款1.5万元。

  2014年4月24日下午,金坛某园林公司财务人员在通过手机支付宝向他人转账时,由于操作时疏忽,将4.5万元的资金错误的转入了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坛市支行的账户。后金坛某园林公司发现失误后,与对方积极沟通做工作,杜某刚开始不承认,2014年8月10日杜某归还了3万元,对剩余的1.5万元拒不归还。2014年9月28日,金坛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对杜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金坛市支行账户上的资金予以冻结。法院裁定冻结杜某银行账户1.5万元,但该账户上实际仅有存款200元。法院对双方做调解工作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原告金坛某园林公司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误将资金汇入被告杜某账户,并提交了手机支付宝汇款凭证及杜某的银行卡账号作为证据予以证实,杜某没有及时将该笔资金还给原告,而是擅自将该笔资金进行转移,其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资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经金坛某园林公司催讨,杜某仅返还3万元,尚余1.5万元至今不予返还,显属不当。遂判决被告杜某在判决文书生效之后十日内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