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不务正业” 负责人非法吸储获刑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5-04-14 浏览次数:390
成立合作社本来是为社员筹集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可是被告人张某却打着合作社的幌子进行非法吸储。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2013年2月,南京人张某利用虚假的手续申请成立了句容市中远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然而,成立后的合作社并没有像章程上所说的向合作社成员提供资金帮助、进行扩大生产等业务。被告人张某不仅将合作社的营业场所装潢成银行的摸样,场所内办理柜台、叫号机、文字标识都跟银行的设施差不多。为了达到自己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被告人张某还发动员工到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发放传单,向市民介绍到合作社存款利息高等优势,导致一些不明真相的市民上当将存款存入合作社的账号。
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张某的合作社因为违规操作被职能部门发现并予以取缔。于是,被告人张某以他人名义成立了句容市中宝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自己为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继续开展向社会吸收存款,直至2014年3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先后以句容市中远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句容市中宝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的名义,通过发放传单、设置宣传栏牌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万某等76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66万余元。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将非法吸收的存款全部予以退出归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