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食品标识不可“任性”
作者:马俐 发布时间:2015-04-13 浏览次数:767
十几年前,老百姓还没听说过双歧杆菌、益生菌、玛咖等名词,随着时代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东西已经常出现在食品配料表中,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名称--新资源食品。关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销售和食用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吴中法院通报两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例,带大家了解新资源食品。
案例一:仅有一种芦荟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2014年12月,赵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款韩国进口的某牌芦荟饮料28瓶,一共花去358.4元。据饮料的中文标签标注,其配料为“水、芦荟粉、芦荟胶、白砂糖、芦荟汁、……”购买后,赵先生得知芦荟属新资源食品,有特别的标识规定,而这款芦荟饮料并未依规标注。赵先生认为,某超市销售的芦荟饮料为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食品,将超市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货款358.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3584元。
超市却称,涉讼饮料履行了进口报关、卫生认定及标签备案等手续,配料表中标注为芦荟系根据外文标签对应翻译而来,故该饮料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拒绝对赵先生予以赔偿。
吴中法院查明,卫生部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中,批准库拉索芦荟凝胶为新资源食品。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规定,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和每日食用量警示语,并应当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
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的涉讼饮料中文标签仅概括性地标注配料中含有芦荟,致使消费者无法得知其中芦荟品种,而且未对每日摄入限量及孕妇与婴幼儿慎用等事宜作出特别警示,以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识要求的规定,未尽到警示说明的义务,有可能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据此认定涉讼饮料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尽到审查验货义务而销售涉讼饮料,应视为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最终,吴中法院判决被告超市对消费者赵先生“退一赔十”。
案例二:人参产品须标注不适宜人群和用量
2015年1月,雷先生在广州某药业公司开设的天猫旗舰店购买了某品牌人参袋泡茶12盒,共支付货款948元。该人参茶外包装标示配料为“人参(人工种植,含量99%)、红茶(1%)”。购买后雷先生发现该人参茶配料所含人参属新资源食品,在此类食品的标签上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涉案食品未予标注。随后,雷先生向广州市荔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局回函告知:查实某药业公司委托生产的人参袋泡茶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不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已责令其限期改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雷先生起诉某药业公司要求“退一赔十”。
根据该公告的规定: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其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食用量≦3克/天,卫生安全指标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要求;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本案中,涉讼人参茶标示配料中含有人参(人工种植),属新食品原料,却未按国家规定对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作出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法律规定,据此认定涉讼人参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作为涉讼人参茶的委托商及销售者,未尽到标注标识的法定义务,应视为其明知涉讼人参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予以销售,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雷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企业有责任对新资源食品规范标识
新资源食品是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食品。但由于对新资源食品的认识时间不如普通食品长久,所以即便通过国家部门审核的新资源食品,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也不能忽视其安全性。
法官提醒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过程中,不得宣称或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并应按照规定,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此外,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新资源食品时,应注意其限量及适用人群,如果涉及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民众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或至法院起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