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独自驾车上高速 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还须赔
作者:孙妍 卢凤 发布时间:2015-04-10 浏览次数:485
王林在拿到驾照不满一年内独自一人开车上高速,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王林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江阴市人民法院,近日,江阴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判决保险公司需支付王林保险理赔款54300元。
2014年4月,王林驾驶自己的轿车上了高速,她是在2013年的5月份取得的驾照,此时距离她取得驾照未满一年。在高速上,因为变道,王林的轿车与同向正常行驶的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林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保险公司与王林、汽车维修公司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1份,约定对此事故一次性解决,对王林车子的维修费用约定为一次性包干修理总金额为4.8万元,超出部分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另外,王林还赔偿了重型普通货车的赔偿款6000元及道路清障费300元。
本以为保险公司都签了协议,理赔肯定没有问题了,可当王林事后找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却“翻脸不认人了”,原因他们发现王林是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的,而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有一条款明确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据此,保险公司不再赔偿,为此,王林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林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保险公司首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告知义务,其次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也未明确包含“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这一情形,故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王林保险理赔款总计543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