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盱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庭审中,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7日,盱眙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因交通事故案赔偿被害人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3253.7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同年8月14日,刘某在收到保险公司打给其人民币106101.44元商业保险赔偿款的情况下,明知该款应当赔偿给被害人,却将该款转移,致使上述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盱眙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多次到刘某的所在地查找,并通知其家人尽快履行赔偿款,但是刘某的家人以种种理由搪塞,执行人员将其移交到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律的威慑之下,刘某经电话传唤从外地直接到案,并给付被害人王某赔偿款人民币80200元,对于剩余赔偿款项双方已经达成履行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盱眙法院审理中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刘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也是该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

  据了解,盱眙法院加大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目前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侦查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阻碍、暴力抗法人员8人,刑事立案5人,司法拘留62人。树立了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老赖”们摒弃侥幸心理,回到依法履行法律义务的轨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