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名亲戚催要43000元的借款,她该不该替死去的丈夫偿还?近日,金坛法院依法判决了11名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之妻的民间借贷系列案件,判决被告刘某立即偿还11名原告的借款43000元。

  被告刘某与袁某是20多年的夫妻。2000年起,袁某买了一辆卡车并开始做生意。从2002年3月起,袁某以家庭困难及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分别向其堂兄弟、表兄妹等11人分别借款,借款金额都在2000元左右,合计43000元。袁某借款后都立即出具借条。因原告与被告关系密切,且借款金额较小,原告一直未向被告及袁某索要借款,被告也未偿还过借款。2008年5月,袁某因急病去世。近年,被告在乡下的房子拆迁,其分到2套房子和20万元和拆迁款。于是,众多原告纷纷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刘某辩称原告提交借条,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袁某已2008年去世,称其对借款不知情;假设借款真实,该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

  本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反驳对方要提供证据,原告在提交借条的基础上,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应提供证据证明。经法院释明,原、被告均不申请对借条进行鉴定;考虑到经济性,本案标的较小,鉴定费用较高,且难以找对可以鉴定核对的笔迹。另外,众多原告的借条经比对,笔迹一致。法院另查明,以前有几名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还款,案情与此案一致,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后均已调解结案。结合日常的生活的常识和本案的案情,本院认可借条的真实性。袁某借款时,袁某与被告一直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袁某向众多原告的借款应为袁某与刘某的共同债务。故刘某也应当向11名原告偿还43000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