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入狱不悔改 盗窃累犯从重罚
作者:许冬梅 发布时间:2012-11-28 浏览次数:262
被告人王某、卞某分别曾三次、五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两人再次触犯刑律。近日,盐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卞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卞某与李某(在逃)、卞某某(已判刑)、丁某(另案处理)、沈某(在逃)于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4月期间,在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亭湖区便仓镇等地境内,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单独或合伙作盗窃案21起,窃得菜籽、粳稻等物,赃物价值人民币合计32393.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本案系部分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基本相当。被告人王某、卞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科刑改造,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其中:被告人卞某构成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部分犯罪构成累犯,对该累犯部分应予从重处罚。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均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亦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本案中入室盗窃及大部分赃物尚未退赔的情节,在量刑时亦应予以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