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百名工人工资71万余元 启东一企业主获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倪栋威 发布时间:2019-10-16 浏览次数:738
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前夕,启东企业主张某华在拖欠107名工人工资71万余元后逃匿。10月10日,启东法院对张某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以来,启东法院共受理了8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先后有7家企业和9名个人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张某华原先在启东市滨海工业园区江洲路5号经营南通灵敦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初,在拖欠陈某某、王某某等10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715080元后,张某华逃匿躲避支付。
2015年11月25日,启东市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对南通灵敦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但南通灵敦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
2015年12月17日,启东法院裁定对南通灵敦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法院指定的公司管理人重新统计, 107名工人工资及补偿金合计人民币134万余元。
2016年1月20日,公司管理人发还105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尚未领取的工人工资存到了法院账户代管。
2018年6月3日,张某华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华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张某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