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非营运车辆接机出事故,旅游服务提供者担责
作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9-03-12 浏览次数:694
原告刘某通过某旅游网站订购自由行(机+酒)旅游产品,并向被告某公司支付旅游费用。后原告在该旅游产品以外向被告某公司订购送机服务,并支付送机服务费用。2016年10月,原告在乘坐客车在从苏州至上海机场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事故原因为驾驶人未按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核实,被告某公司安排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被告某公司确认其与案外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之间有委托关系,委托某旅行社负责接待旅游者,由某旅行社为原告刘某安排回程送机用车。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旅游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原告按约支付旅游费用,被告某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旅游服务,并合理注意依法保障原告作为旅游者在游程中的人身安全。原告支付的旅游费用中包含送机服务费用,双方约定由被告某公司提供送机服务,就提供送机交通服务,双方仍构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某公司应当为原告提供车辆安全保障服务。由于被告某公司提供的客车不仅无客运资质,该车驾驶员还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故被告某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在履行合同时,向原告提供的交通车辆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原告在旅游中遭受人身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判决由被告某公司偿付原告实际损失。
【法官释法】“自由行”旅游套餐本身即以旅游者享有较大的自由度为特点和优势,由旅游服务提供者制定机票加酒店及交通车辆等套餐内容。虽然本案中原告原本预定的“自由行”套餐中并不包括旅游服务提供者为游客提供旅游交通车辆,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由旅游服务提供者为游客提供旅游交通车辆,原告也支付了相应费用,双方当事人构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游服务提供者即应当为游客提供车辆安全保障。由于旅游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客车不仅无客运资质,该车驾驶员还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故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在履行合同时,向旅游者提供的交通车辆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游客受伤,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旅游市场中,由于旅游服务提供者作为旅游资源的整合者,存在就旅游过程中游客所需服务转委托的情形,但应对于转委托对象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尽到慎重审查的义务,不能为减少成本支出,轻率选择无相应资质的服务者,避免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