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麦当劳车祸案”民事部分判决,驾驶人余某及车主王某、保险公司共同给付外籍伤者罗蒙6.7万余元。扬州男子余某醉酒驾驶借来的奔驰轿车,冲入麦当劳餐厅,致两名外籍人士受伤。近日,邗江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麦当劳车祸案”宣判,余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肇事者被判拘役4个月

 

余某,19岁,案发前是扬州某酒吧服务员。129日晚,余某在酒吧陪客户王某等人喝酒后,王某把自己的奔驰轿车交给余某,让余某送他回家。

 

当晚,余某驾车送王某回家后,将奔驰车借走。次日凌晨130分左右,余某驾车驶至乐天玛特超市附近路段时,轿车冲入超市楼下的麦当劳餐厅,将餐厅内正在消费的两名外籍人士乔克(化名)和罗蒙(化名)撞伤。经法医鉴定,乔克受伤程度属轻伤,罗蒙属轻微伤。

 

经检验,余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责任认定,余某忽视安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426日,邗江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余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外籍伤者获赔6.7万元

 

案发后,罗蒙被送至医院治疗。罗蒙是扬州某培训机构外籍教师,在其住院期间,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

 

罗蒙认为,车主王某明知余某喝酒,仍将车辆交给余某驾驶,主观上有严重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肇事奔驰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罗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5日,罗蒙一纸诉状将余某、车主王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8.4万余元。邗江法院受理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目前,本案已审理终结,法院最终判令余某、王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罗蒙各项损失共计6.7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就事故事实及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都没有异议,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到底由谁承担、保险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来回的机票谁买单等问题各执一词。

 

针对这些争议焦点问题,该案承办法官刘伟炜一一作了解释。

 

伤者家属跨国机票费谁买单?

 

据了解,在罗蒙索赔的8.4万余元损失费中,交通费达1.6万元,这主要是罗蒙的母亲和姐姐往返中英两国的签证费和机票费。

 

对于这一索赔数额,余某等3位被告都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这一标准过高。

 

“交通费是指事故受害人急诊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刘伟炜表示,罗蒙索赔的交通费中包括他母亲和姐姐的签证费和机票费,因此,法院仅将交通费酌定为300元。同时,罗蒙主张的通讯费和住宿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给罗蒙造成各项损失为6.7万余元。

 

然而,这6.7万余元到底该由谁承担,如何承担又成了余某等3被告争议的焦点。

 

醉驾出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法庭上,罗蒙诉称,“闯祸”的奔驰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罗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余某和王某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不同意。“余某系醉酒驾驶,公司不应该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表示,如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要求一并确认保险公司有追偿权。

 

“这里所说的追偿,是指保险人代致害人暂时支付其应当自行承担的抢救费用后,保险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致害人偿还垫付费用的行为。”刘伟炜介绍,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投保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社会保障性和社会公益性。

 

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虽然余某系“醉驾”,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罗蒙的损失,垫付后,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致害人进行追偿,因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罗蒙医药费、伤残赔偿费共计5.14万余元。

 

车主借车给喝酒者,有何责任?

 

庭审中,余某认为,王某在明知余某已经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将奔驰轿车交给余某驾驶,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说法,遭到王某的反对,他辩称,他将车借给余某使用时,虽然知道余某饮酒,但并不知道他处在醉酒状态。因此,双方应该按照各自的责任,按比例对罗蒙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庭认为王某明知余某喝酒的情况下,还要余某开车送自己回家,并将车辆借给余某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对余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故法庭最终判令余某给付罗蒙1.56万余元,王某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