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中国有句俗语,叫作“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生活中就是有一些人昧着良心想赖帐。这些人认为自己没有书面字据在权利人手中,权利人和法院就拿自己没有办法。日前,涟水县人民法院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债务案件。债务人虽没有欠条在权利人手中,但是依然被法庭判决向权利人支付欠款3450元。

法庭查明:陈某是经营废品收购的个体老板,曾经出售一批废纸给建湖纸厂,但纸厂当时没有向其支付货款。200610月,陈某请远房亲戚孙某某到纸厂代为领款。但孙某某将此款领回后一直不交给陈某。在陈某多次向孙某某索款过程中,在要求孙某某不付款但要出具欠条也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原告陈某准备了微型录音机,录下了在索款过程中,与孙某某及其亲属的谈话。在法庭上,面对法庭上播出的录音,先是不承认欠款的孙某某只得承认了欠款的事实。法庭认为:债务应当偿还。孙某某欠陈某款事实清楚,应当予以偿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