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受伤,法院为何不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7-03-13 浏览次数:2481
本网苏州讯:刘某在苏州某水泥公司风干车间上班,工作时受了伤导致右桡骨骨折。但在申报工伤时刘某却被告知劳动关系不明确,劳动仲裁委不认定刘某与水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某遂告上法庭,
刘某在诉状中称,他自2003年3月进入水泥公司风干车间上班。
被告水泥公司则在法庭上辩称,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刘某既不是公司招募的员工,也不接受公司管理,公司也不发放工资。刘某是承包商顾某雇佣的,工资也是顾某根据工作量结算的。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被告水泥公司是一家水泥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生产原料。公司将黄泥的供应及短途驳运承包给顾某,并按生产量与顾某进行结算。刘某是顾某雇佣在公司厂区内从事运料的人员,其所做的工作则是接受顾某指派及管理,工资也由顾某发放。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原告刘某虽然在水泥公司厂区内从事运料的人员,但其所做的工作是接受顾某指派及管理,工资也由顾某发放,其与顾某存在雇佣关系,而与被告并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刘某与水泥公司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