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圣地”里的“有毒之花”
作者:王志彬 张宇翔 发布时间:2007-03-13 浏览次数:2772
这个曾经头顶光环、年富力强的“人类灵魂工程师”,原本在人们眼中以“年轻有为”著称的校长,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栽倒在圣洁宝地上。
以“年轻有为”著称的校长
张杰,1967年7月18日出生于通州市,父母均为退休教师,上面还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姐姐。
在工作中,他凭借着强烈的事业心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学校先后获得“全国五十所有特色学校”、新世纪特色学校、体育科研先进学校、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江苏省“青年文明号”、首批新课程改革实验学校、小学数学课改实验基地等荣誉称号。他个人曾任南通开发区教育学会副会长、南通市音乐专业委员会委员、南通市小学德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江苏省实验小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教育学会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国教育学会学校心理教育研究会会员、中国陶行知研究会小学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教育学会小学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多次参与省教材、教参的编写工作,主编的专著《新区小学探新路》获全国专著类一等奖,40多篇论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他的研究成果在省内外引起反响,先后被邀请到上海、厦门、安徽等地作德育讲座,三次在全国年会中作典型发言,并受到广泛好评。他先后获得过南通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五一”劳动奖章、市首批优秀校长、市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市新长征突击手、市优秀辅导员、江苏省家庭教育先进个人、全国优秀科研工作者、全国学陶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江苏教育》、《小学德育》、《南通教育研究》等报刊杂志报道过他的先进事迹,并收录在《中国教育名人大典》,在市内外思想品德与学校德育方面有很高的声望。
2003年11月,在他一手创建下仅10年的实验小学以高分通过了省“实验小学”的验收,创下了南通教育史上的一个奇迹。验收专家组这样评价:来了不想走,走了还要梦中留,开发区实验小学是开发区教育的奇迹,是南通教育的奇迹。
张杰在父母心中,他是称职的儿子;在妻子和儿子面前,他是家庭的骄傲;在学校老师们眼前,他是威望最高的“掌门人”;在广大人民群众耳旁,他是年轻有为的校长。然而,在领导位置上呆久了,张杰那种朴实、勤奋的精神淡化了,取而代之的是高傲,目空一切。在学校里,他就是皇帝,他说的话就是金口玉言。在学校基建、工程维修等方面,他说合格就合格;在物资采购上,他说怎么安排就怎么安排;在教师录用上,他想怎样操纵就怎样操纵,他绝对是独霸一方的。例外的是,在他的傲气与霸气下,他也有柔弱的一面,他会抵不住“人情”,他会挡不住“友情”,而正是在他所谓的“人情”与“友情”面前,他一步步滑下了深渊。
邻校校长受贿案牵出案犯
2004年6月,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处开发区新开小学原校长冯汉荣受贿案过程中,冯反映他在担任校长期间,曾收受过一些图书供应商的钱。社会上谣传,张杰也有牵连。冯汉荣涉嫌犯罪后,张杰心中的确十分担心,害怕自己的“事情”败露,与妻子商量后,决定实施“脱身”计??退赃。
就在这年暑假的一天,张杰想到了自己的副手沈某在学校里说话的份量相对来说大一点,于是便打电话约他到其家中作客,企图平息一下谣传,躲过纪检部门的审查,以免自己也出事。沈某到后,张杰又是倒茶,又是递烟,对沈说:“老沈,冯汉荣出事了,我也把自己的事情处理处理,这样就省心了!冯某给了我12000元钱的教辅材料回扣费,我已经叫他来了,他一会儿就到。今天叫你来,主要是想请你帮我作个见证,我把这钱退还给他。”
冯某是何许人也?南通图书城南方书刊经营部经理。1993年,他在通州市平东镇开了一家卖电视报刊之类的个体小书店,由于其善于经营,1995年被南通市少儿书店聘请为业务科科长,主要负责帮助少儿书店推销学生的教辅资料。在职期间,他主要将小学生学习用的“天天练”、“每日一刻钟”、“小学生作文”等教辅资料销往南通市红星小学、新开小学、开发区实验小学等市郊学校。1999年12月,不满足现状的他摇身一变,又跳槽到位于南通市南方批发市场的南通图书城开了现在的南方书刊经营部,独自经营。
俗语说,“欲要取之,必先予之”。这是引人上钩者的惯技。冯某与张杰是在1994年下半年的时候认识的。当时,冯为了拓展业务,拿着图书样本到每个学校推销书籍,不外乎也到开发区实验小学谋求一点利润。冯先前是拿着书到教师办公室推销,老师们说他们作不了主,让其到教导处问问,教导处的人把他带至张杰办公室,后来他们之间就认识了。
张杰和沈校长两人正闲聊着家常,冯某来到了张杰家。张杰寒暄了两句,便开门见山地对冯说:“小冯,今天沈校长也在这里,我把你以前送给我的教辅材料回扣的钱退还给你,你今天把他拿回去!”冯急忙说:“张校长,这怎么行?今儿个我还准备给你8000元呢!”“8000元钱我就不拿了,我再退给你12000元钱,就算2万元钱吧!”张杰又说,“这一次你一定要拿走。”冯某见张杰执意要退,便拿走了。
其实,冯某为加深与张杰的私人感情,捞取自己的好处,长期得到实惠,曾频频向张杰射出“糖衣炮弹”,寻找着与张杰拉近距离的机会。可以说他们一个是老于世故,一个是贪欲膨胀。两者的结合,终于导致张杰向罪恶路上迈出了第一步。为了能站稳脚跟,冯曾在1996年上半年至2003年上半年期间,先后13次到张的办公室等地送给张杰现金人民币共计47000元。
2006年4月份,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根据群众举报,立即组织专案组,对张杰一些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有关事实真相。在审讯过程中,张杰经组织教育如实交代了其收受冯某等人贿赂的事实。为此,同月29日纪工委将本案移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侦查,同日检察机关决定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
5万元贿赂款他再三不承认
张杰看到自己的亲人,悔恨交加,怀着内疚的心情走上被告席。审判长彰显人文关怀,在核实完身份后,允许他坐在被告席上听完了起诉书。在此过程中,张杰一直低着头,面无表情,眼角地泪痕还未干去。当公诉人要求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时,他终于抬起头说:“起诉书中指控的大部分是事实,就是一笔不是事实,那就是指控我2000年8月收受江苏省天星集团三分公司经理周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不是事实。”
这5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2000年,周某得知开发区实验小学要建教工宿舍楼。获此信息后,周某很想做该工程。为了和张杰处好关系,他多次邀请张杰吃饭、打牌,联络感情,并经常撵在张杰后面,追来追去,要做集资楼工程。当年7月中旬,学校开始招投标。投标前一天,周打电话给正在东北长春参加会议的张杰:“明天要招投标了,你在哪里?”“我在外地回不来,没关系的,我和学校建房领导小组黄组长打声招呼就行!”后来,张杰打电话给黄某,谈到周参加投标的事情,看能否行个方便。黄心想,你“一把手”答应了,我还有什么说的,便顺水推舟地说:“好的,本地人以后有什么,维修起来也方便点。”第二天,周果然中标。吃了果子不能忘了树,喝水不能忘了挖井人。张杰开会一回来,周便打电话给张杰,要到其家中坐坐。张杰心里虽知道,但是哪有猫不吃腥呢!次月的一天晚上,周来到张杰家中,对张帮助他成功竞标表示感谢,希望日后继续给予关照。说完,他从包里拿出5万元现金放到张家茶几上。张杰客气了一下,见推辞不了,便收下了。“进账”这么多,张杰欣喜若狂,以自己的名义存入了银行。令周没想到的是,这次竟这么轻易就将礼送出去了。礼送进了,关系就更进了一步,关口自然越来越少。此后,周某在工程建设上,张杰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再过分为难。2001年下半年,张杰搬新家,周又投其所好,以搬家表示祝贺为由,将2000元钱送给了张杰。
庭审进入举证质证阶段时,被告人张杰对行贿人及有关证人的证言、书证予以否认,再三强调没有受贿。他说:“第一,如果要收也在招投标之前,事实上去开会了;我留在家里肯定作评委,事实上我没有去。第二,招投标我没有去,已经不够意思了,事后周怎么会送我钱,事实上我也没有他送钱给我的印象。”
被告人张杰的辩护人辨称:“开庭前,我们已向法院申请,要求行贿人周某与学校建房领导小组黄组长两个证人到庭作证,他们两个都没有到庭。对周的证言,有四点异议:1、时间上,我们认为周所说的不是事实,是谎话。
令百姓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张杰在录用教师上也大开“胃口”,甚至心知肚明,也铤而走险,真可谓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他先后多次收受学校老师及家属所送的“人情”。笔者大概统计了一下,张杰在任开发区实验小学校长期间,光这笔收入就达3万元。逢年过节,以给小孩压岁钱或谢谢关照等名义,到张家拜访的人就更是络绎不绝。
其实,被告人张杰并不缺钱花,可是他却把对方的这种行为当作是人情、是友情,并且在以后的人情交往中心安理得地收受高额的“人情”。
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庭审现场,主席台上国徽在明亮的灯光下显得分外庄严,公诉人声如洪钟,道出了人民的心声,审判人员和辩护人神情严肃,洗耳恭听地聆听着每一个关键环节,仔细分析着案情的争议焦点。庭内一片寂静,偶尔有人咳嗽一声,显得十分响亮。旁听席上,人们神情专注,后排就座的部分人为了听清看清楚,用手扒着椅背,挺直了身子。庄严而肃穆的法庭在法警的维持下显得格外清静。
当庭审进入辩论阶段由其自我辩护时,然而,他放弃自我辩护,由他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开庭前,据有关人士介绍,张杰口才不错,声音洪亮。但在法庭上,他的表现却与笔者想象的不同。在公诉人或法官让他回答有关问题时,除交代完受贿事实外,他的回答都很简单,也许是认罪伏法的表现。话说回来,张杰也是一个老实巴交的人,和蔼可亲,没有官架子。
辩护人认为,纪检部门在找被告人张杰核实之前,并未掌握其明确的犯罪事实,而其在供述时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表示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惩处,有悔罪表现,应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杰通过家属积极退清赃款,犯罪数额不大,且未因受贿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此外,被告人张杰在学校工作期间,因工作积极努力,多次被评为全国、全省先进,为单位和集体作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在,被告人张杰上有老、下有上,哥哥远在国外,妻子体弱多病,儿子正在上学,家中需要照料,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张杰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又系初犯、偶犯,以往在教育战线上有着骄人的业绩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在五年以下给张杰处以刑罚并适用缓刑,以更有利于对其改造,更好地体现罪行相当的原则。
庭审一直进行到下午3时25分,张杰在最后陈述中非常诚恳地做了以下陈述:
“尊敬的法官、公诉人和律师,尊敬的各位旁听群众,因为我的经济和腐败问题,在全区乃至南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在看守所183个日日夜夜里,我不知度过多少个不眠之夜,不知道流下多少忏悔的泪水,痛苦的悔恨无时不在折磨着我。我愧对组织上多年对我的信任与培养,愧对全校3000余名师生员工的期望,愧对深爱我的家人,愧对关心我的亲朋好友,更愧对自己前半生的付出与收获!一个人不坚守道德底线,就算你作出多少成绩也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我因此将不能从事我最爱的,也是最擅长的教育事业,前半生的辛劳与付出毁于一旦,这种痛苦将伴随我一生……我恳求法庭给我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告人张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开发区实验小学负责人、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学校购买书籍、工程建设、录用教师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于1994年下半年至2006年4月期间,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冯某等人所送人民币1520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关于被告人张杰提出未收受周某所送的人民币5万元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周某行贿5万元不是事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杰自
点评
学校本该是一个国家文化命脉之所系,是一个民族更生的基础,即便是在国土沦丧、山河破碎之际,迁移到西南偏僻之地的各个学校也始终保持弦歌不绝,那就是维系一个民族的学术生命,传承文明的种子,为国家留一点元气。
张杰在长达十多年的管理工作岗位上,他已不仅是一个行政管理意义上的校长,他还是科研管理的专家,课程改革的先锋。
他的一些同事是这样评价他:当我们听到张杰校长有经济问题停职审查、实行双规的消息时,我们都惊呆了。昨天,他还忙于与东南大学签订课题合作协议,今天他却离开了一生钟爱的工作岗位,等待法纪的惩处……
张杰在事业发展顺利,离自己教育梦想仅一步之遥时,却因受贿被捕,永远与深爱的教育事业分手。
从张杰受贿案中,我们可以发现,主要是三大“病灶”引领了他走向犯罪:
??“基建病”。随着国家对教育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学校后勤社会化步伐加快,使学校基本建设投入逐年增加。这种火热的基本建设,成了他滋生犯罪的土壤。
??“采购病”。为了保证教学、科研及其他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学校每年都会有大量的物资采购活动,包括教学书籍、大型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基建维修材料等。张杰在大宗物资采购过程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招录病”。招录教师本是学校选拔人才的渠道,却成了张杰手中的权力,使得他借招录之机徇私舞弊,大肆受贿。
教育界内部有关人士分析,在某种程度上说,在教育界,对权力的制约要大大落后于整个社会的改革进程。社会提出要给学校更多的自主权,本意是给予更多的学术自主权,但实际上成了行政自主权的膨胀,从而使学校权力成为各种利益群体寻租的工具,这也是学校腐败滋生的重要原因。
法律链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员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