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5月,王某因经营需要,未经批准在其住房南侧农用地上建造50平方米的营业用房。2005年6 月19 日,当地国土局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王某在15日内自觉拆除违章建筑。事后,王某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国土局在法定期间亦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6年4月10日,国土局作出关于撤销上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同年5月12日,国土局发出行政处罚告知通知。同年6 月1 日,国土局又作出一份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限王某在15日内自觉拆除违章建筑。王某不服,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国土局对同一行为作出二次内容相同的行政处罚,属重复处罚。国土局则认为,王某未经批准建房,其行为违法;原决定已被撤销,且撤销决定已向王某合法送达,对其处罚不存在重复的问题。
[评析]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国土局作出的二次处罚决定是否属重复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国土局作为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其法定职责。王某未经批准于2005年在其住房南侧农用地上建造50平方米的营业用房,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土局根据王某的违法行为于2005年6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丧失的是行政行为的司法强制执行力,但行政行为在未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无效前,其其他效力依然有效。国土局在无法定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于2006年4月以原处罚决定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失去了强制执行效力为由,撤销原处罚决定,于2006年6月再作出与原处罚决定内容相同的处罚决定,属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故最终法院撤销了国土局的第二份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